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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从92年缴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与退休金计算合理吗?
我认为,当地社保局的做法还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只是退回个人所缴的社保费用做法,不夠妥当。
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改革启动时点全国统一,之前一律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对待,本案例拟让视同缴费年限替代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这样操作,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个***益也不会有任何损失。
在本案例中,为什么坚持退回个人社保缴费?我分析,一是既然个人缴费已替代为视同缴费年限了,退回个人缴费部分也就十分正常;二是当年工资偏低,个人帐户积累十分有限,那时记帐利率也不象现在这么高。这大概就是所以让退回个人缴费的原因,这个初衷原本还是不让个人吃亏的。
我认为,在本案例中,退回个人缴费的做法不夠严谨与恰当。既然已按视同缴费年限对待了。而且,现在的视同缴费指数权重也大大提高了。可以说,按视同缴费年限对待,利益大于按个人缴费年限太多。这样处置,既前卫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也切实维护了个人的应有的权益。
不夠严谨与妥当的地方应当是,退回个人帐户的缴费部分。企业当年对劳动合同制人员,以及部分固定工的个人缴费,也未***取如此全额退回的做法。因那些费用缴纳时间久远,单位和社保经办部门查验追溯,也确实存在不少困难。
这完全是因为你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误解,而闹的一场“乌龙",把“馅饼"当成了“牛粪″。
大家知道,机关事业单位是2014年10月1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在此之前,只有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才需要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参保时间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时间表,有的省份是1992年就开始缴费了,有的地方是1995年才开始缴费的。缴费比例为28%,职工单位承担20%,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个人负责8%,费用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这就是题主说的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一点题主记错了,事业单位需要参保并缴费的不是事业单位全体在编人员,而仅仅只是事业单位里的合同制工人编制的身份人员,事业单位中的干部编制丶正式工编制(比如退伍年人)都不需要参保。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根据国家政策,只要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不管是干部身份丶正式工身份,还是合同制工人身份,统一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即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正式工龄,统一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以后的实际缴费加在一起计算缴费年限。这样一来,事业单位中那些在1992年~1995年间巳经参保并缴费的合同制工人身份职工的社保账户一律销户,缴纳的费用统一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将本息返还给个人。也有的地方把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统一打入职工职业年金账户,以发放职业年金的形式逐月发放。
把合同制工人身份职工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全都返还给个人,等到你办理退休时,社保部门会把你之前的实际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加在一起,一并来计算你的缴费年限,这对题主及所有合同制身份的职工来说是件“天上掉馅饼"的大好事,却由于题主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不了解,偏听偏信,把一个好政策误解成不合法不合理,还要去***,这简直是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希望题主可以再去认真学习一下政策。